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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防爆的设置

发布:2024-06-24 11:48:15  阅读:(205)

通风是为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营造安全、卫生的条件而进行换气。一般是送入新鲜空气,同时排出被污染的空气。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的环境中,加强通风,及时排除空气中的可燃有害物质,是一项很重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管道要求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7.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二、设备要求

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2.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4.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三、通风要求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四、通风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关系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过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