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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接地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接地要求
1 保护接地
1.1 在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1.2 按有关电力装置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标准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各处,在危险场所内仍应进行接地:
a) 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
1.3 在危险场所1 区或20 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2 区内除照明灯具外的其他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予以接地。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危险场所内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护套等的金属连接,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在危险场所2 区内的照明灯具或21 区内的所有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或金属构件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线作为接地线。
1.4 在危险场所中,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1.5 危险场所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他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按规定做好隔离密封。
1.6 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1.7 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绞线,其最小截面,铜线不得小于4mm²,铝线不得小于6 mm²,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1.8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1.9 危险场所内接地用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1.10 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 防静电接地
2.1 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b)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c) 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d)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e) 当危险区域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f) 容量为50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应不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行的闭合回路;
g)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h) 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i)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j)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子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k) 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尘罩,均应接地。
2.2 引入爆炸危险区域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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