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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改造防爆对射报警系统的新规定

发布:2019-06-14 10:00:22  阅读:(1093)

危险品仓库改造防爆对射报警系统的新规定: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0-2006 《电气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2006 《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电气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3836.2-2010《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 保护的设备》

防爆小常识危险区域划分

根据爆炸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的时间把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气体场所分为三个区域:0区、1区、2区。

0 爆炸性环境中的爆炸混合物以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 在正常运行时,爆炸环境中可能出现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 在正常运行时,爆炸环境中不太可能出现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如果出现也只是偶尔发生并且短时间存在的场所。。通常情况下,短时间是指持续时间不多于2个小时。

防爆小常识危险区域划分

粉尘场所分为三个区域:20区、21区和22区。

20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1区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